那夜旺角是「騷亂」、「 暴亂」還是 「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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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02/11 13:11

最後更新: 2016/02/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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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事件被特首梁振英指事件是一場「暴亂」。到底「暴亂」、「騷亂」和「暴動」有何分別?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曾表示,「騷亂」及「暴亂」在法律上並無定義,只是警方描述情況時使用。

根據《政府部門常用辭彙》,騷亂的英文為disturbance 或civil disturbance。盧偉聰指,騷亂一般只佔據馬路,不會有放火及破壞行為。

「暴亂」即「暴動」?

盧偉聰亦指,暴亂相對騷亂危險,有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放火等。

不過,《政府部門常用辭彙》並沒有「暴亂」,只有「暴動」一詞,英文為「riot」。而梁振英在年初二(9日)發言時,指事件為「暴亂」,並用英文稱為「riot」。

按政府官員以英文發表的言論而言,「暴動」跟「暴亂」同為riot,可理解為同一意思。

雖然盧偉聰指「暴亂」並無法律定義,但法律上則對於「暴動」,即riot有定義。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查詢時指,暴動跟暴亂的英文同為riot,意思相信為一樣,而事件是否「暴動」則需要法庭判決,並非單由政府定性。

他指出,法律沒有跟「騷亂」相關的條文,但《公安條例》下,則有「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只要參加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條例亦指出,參與暴動的人士,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10年。

那何謂非法集結?《公安條例》指: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是否一定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才算非法集結?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今早(11日)亦在其facebook 專頁撰文指,參與暴動的人必先參與非法集結,但參與非法集結要作出上述《公安條例》所指的行為。

相片來源:戴耀廷 facebook 專頁

戴耀廷認為,如果「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很難算是《公安條例》所指的行為。

而湯家驊表示,如果集結的人有共同意圖,即使沒有作出破壞安寧的行為,亦有可能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